雇請了一幫工人從事裝飾工程,自己收到工程款后卻以發(fā)包方未結清工程款為由拖欠剩余的工人工資,在勞動部門責令整改后不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還玩起了失蹤。近日,某裝飾公司的一名老板被我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據(jù)悉,這是我院判處的首例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而入刑的案件。
2012年4月份,被告人吳某明以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某娛樂中心簽訂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后被告人吳某明將該工程分別轉包給被害人胡某剛、黃某輝、劉某明等人負責施工,至2012年8月14日,娛樂中心的裝飾裝修工程全部完工,被告人吳某明在收取了合同約定的120萬元工程款后仍以發(fā)包方增加了工程量但未付清工程款致其無力支付等為由逃避支付被害人胡某剛、黃某輝、劉某明等人的勞動報酬共計96340元。后有關部門分別于2012年10月l5日和2013年1月13日責令被告人吳某明整改,但其仍拒不支付。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明的家屬與被害人胡某剛、黃某輝、劉某明等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已支付被害人工資69998元,并約定剩余工資于2013年7月30日之前還清,至庭審時已經全部履行完畢。
被告人辯稱,勞動報酬96340元包括了工人工資和材料款。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明無視國家法律,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觸犯了刑律,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支付情況等,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相關法律銜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